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5月31日发布《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关于禁止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通告》,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明确“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租车管理,保障市民群众出行安全,维护良好城市风貌,现通告如下:
一、目前,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的保有量已经超过230万辆,考虑城市道路通行能力、停放资源承载量及共享电动车与共享单车服务模式和功能相同,均服务于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等,现阶段海口市全市范围内禁止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包括以租赁(日租)、旅租等任何形式变相开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相关业务。
二、已在海口(包括但不限于学校校园)违规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企业,自通告之日起3日内自行回收本企业车辆,对逾期未回收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联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