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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替前夫还的房贷,能要回来吗?法院:能!还应赔偿利息损失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7-04 10:02:00    

    替前夫还的房贷,能要回来吗?

    法院:能!前夫应偿还并赔偿利息损失

    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离婚后,替前夫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还能向他追回吗?近日,烟台中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起特殊的追偿权纠纷案,法院认定离婚后前妻为避免信用受损为前夫偿还的房贷,应由前夫全额偿还,并赔偿利息损失。

    离婚后为避免信用受损替前夫还房贷,前夫却拒绝偿还

    小雅和小昊曾是夫妻,婚后共同贷款购买了一处价值数百万元的房产。3年后,因感情破裂,两人经法院判决离婚。根据该判决,两人共有的房子归小昊一人所有,剩余房贷由小昊负责偿还。同时,小昊需要支付小雅一笔房屋折价款。

    由于贷款金额高,夫妻双方无力偿还高额的按揭贷款,小雅曾向其母亲借款68万元(其中67万元用于还房贷,1万元用于小雅个人消费),但因离婚时该笔借款未到期,双方在离婚诉讼时未处理。

    离婚判决后,小昊迟迟不还房贷造成逾期,银行多次催收无果。作为共同贷款人的小雅,也收到了银行方面的催还通告。为了不让自己的信用受损,小雅向自己的母亲借款40万元,替小昊偿还银行已到期房贷。事后,小雅多次找小昊要钱,但小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一气之下,小雅将前夫小昊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其借款还贷的款项111万元(含第二笔借款部分利息3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审理中,小昊辩称,小雅向其母亲两次借款还房贷的行为,分别发生在婚内和离婚判决生效前,均属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小雅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各半承担。关于借款利息,小昊认为,从未同意小雅向其母亲借款并支付利息,即使存在借款也是无息的。对于离婚判决后没有按期还房贷,小昊表示并非不愿还,而是双方还有其他债务没有处理完毕,并且离婚判决在二审上诉期间,双方都有偿还的义务。

    法院认定离婚后还的房贷应由前夫偿还,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雅对外借款归还房贷之事实,分别发生在婚内、离婚判决作出后,应当分别作出认定:对于婚内借款,小雅向其母亲借款的目的,是用于归还双方共有房屋的贷款,属于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小雅、小昊各半承担,但是该借款中用于小雅个人消费部分,属于其个人债务,应予扣除。至于该部分借款利息,小雅未提供与其母亲约定利息的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离婚判决作出后的借款,因为判决确认剩余房贷由小昊一人偿还,此时小雅还房贷所借的款项,不应当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小雅使用该借款偿还法院判决确认属于小昊的个人债务即剩余房贷,故小雅依法有权向小昊追偿该部分还贷款项。关于该部分款项的利息,对于双方来说,离婚判决后,小雅有理由和依据认为其已无偿还剩余房贷的义务,小雅为避免自身征信问题的代偿行为,小昊是受益更大的一方,故对于小雅主张要求小昊支付该部分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小昊偿还小雅款项73.5万元,并赔偿部分利息损失。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

    婚姻不易,离婚更要慎重考虑。婚姻走到尽头,除了情感上的割舍,经济上的清算同样重要。所以离婚时夫妻双方在有能力和条件的情况下,尽量一揽子解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避免以后发生新的纠纷。本案中,小雅、小昊就是在经法院判决离婚时,未能全部处理完夫妻双方共同债务,两人因长期拖延未决,产生节外之诉。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但确定为一方个人债务的,则由该方自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借款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等事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由双方共同偿还。但是双方一旦离婚,对于原夫妻共同债务,被依法确定属于一方个人债务的,该方应当积极履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诉讼风险和经济损失。

    本案中,小雅在婚内借款用于还房贷的部分,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由双方各半承担;离婚后,小昊并未积极履行法院判决确认属于其个人债务即剩余房贷的义务,小雅借款代为偿还后,有权向小昊追偿。小昊因不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受到法律否定评价,自己亦产生一定经济损失,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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